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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区规划建设局,各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及时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合同报其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检测项目对应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检测业务对应的技术人员手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检测项目范围对应的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方案。

二、严格现场检测过程监管  规范检测执业行为

(一)现场检测类项目(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防雷装置等)确定检测日期后填写《现场检测工作联系单》(附件2)发送至指定邮箱,并提前两个工作日电话告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为现场检测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过程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检测方案及检测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见证,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程和技术标准,以及检测结果存在不合格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检测单位在现场检测的同时应用e监督软件将现场检测的情况实时上传。

 

 

 

三、推行检测委托合同参考格式  维护检测市场秩序

(一)《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附件3)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委托单位和检测单位之间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

(二)检测单位需分包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测机构,并在检测业务委托合同中明确。

具体分包的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在检测报告中体现。

(三)委托单位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四、严查检测机构违法行为   追究机构法律责任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检测数据、结果弄虚作假的;

  (二)未将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备案申请表

附件2:现场检测工作联系单

附件3:《滨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参考格式)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5日